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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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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

时间:2020-03-28 阅读:1,744

第一条  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[2014]166号文件)和《盐城市房地产评估与经纪人行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盐城市房地产评估与经纪人行业协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:理事单位、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五千元,其他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三千元。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五百元。

第三条  会员加入本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,由秘书处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
第四条  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,经理事会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第五条  会费用于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条  本会执行《民间组织非营利性会计制度》,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。

第七条  协会秘书处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,协会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,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八条  经费支出由值班会长、法定代表人依次审批。

第九条  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后生效。

盐城市房地产评估与经纪人行业协会筹委会

2019年 12 月 29日